关于制定《涉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
一、议题背景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2013}第14号政府令)、《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议题主要内容
为提高全县农村供水保障能力,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涉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本文共七章四十条。文件中明确要求县乡村三级责任。
1.县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2.各乡镇(平安街道)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营中的协调、相关经费保障或监管等工作。农村饮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平安街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乡镇(平安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农村饮水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3.各村委会是本村农村供水用水的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村委会负责设置管理机构或人员,制定管理办法、保障管理经费等工作。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相关乡镇商水利局和受益村成立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管理机构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及水费收缴与使用。
三、议题较过去的不同之处
无
四、需议定的问题
无
五、贯彻落实议题的具体建议
建议平安街道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做好落实工作。

冀公网安备 13042602000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