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住房字〔2026〕1号
为贯彻落实省、市住房保障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保(特困)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参照市主城区申报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申报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1.具有涉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两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年满35周岁。
2.由人社(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3.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二)第二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
1.具有涉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两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年满35周岁。
2.由人社(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3.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第三类公租房准入条件(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涉县城镇常住户口满两年,且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家庭,单身申请人(含离异、丧偶)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即35552元)及以下。
3.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四)第四类公租房准入条件(新就业无房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涉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持有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与涉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前在涉县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且每年度累计断缴不得超过6个月)。
4.申请人上年度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即35552元)及以下。
5.申请人在涉县未租住公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第五类公租房准入条件(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户口不在涉县,持有涉县居住证,且在涉县实际居住。
2.与涉县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且申请之日前在涉县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6个月(含)以上或者近两年内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含)以上(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且每年度累计断缴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即53328元)及以下。
4.申请人家庭在我县未租住公有住房、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六)不得申请公租房的情况
1.在5年内转让过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但申请家庭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2.在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有住宅建设用地的;兴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及其他投资型房产的;已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的。
3.第一二三类家庭,2人户(含)以上家庭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含)的,1人户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含)以上的。
4.第一二三四五类家庭拥有四轮及以上机动车的(除英才卡持有人家庭)。
5.第一二三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工商注册资本合计达到20万元及以上或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第四五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的。
6.离异未满一年的。
7.第一二三类申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且无监护人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规定
1.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年满规定年龄的单身(含离异、丧偶不带子女)家庭;城镇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涉县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涉县户籍的,应以涉县户籍方作为申请人申请。
二、住房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贴;二是实物配租。
一二三类申请人可以任选一种保障方式。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必须在县城实际租赁住房居住,并提供在县住建局(涉县房地产管理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四五类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三、申报方式
在本年度公租房申请受理公告发布后,公租房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冀时办”APP注册后进行线上申请。如城镇家庭所有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情况特殊无法线上申请的,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住建局由工作人员引导并协助申请人通过“冀时办”APP申请,或由工作人员在公租房信息系统中填报申请家庭信息,完成线上申请。
四、提交材料
(一)线上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拍照上传;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拍照上传;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英才卡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拍照上传;4.在城区范围内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需提供在县住建局(涉县房地产管理所)备案的《房屋租赁证》;5.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二)线下申请: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2.申请家庭的户口簿首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页;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军人退役证》《毕业证书》、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英才卡等不能网上联审联查的个人证件;4.申请家庭填写的《涉县公租房申请表》;5.申请家庭填写的《诚信承诺书》;6.申请家庭填写的《授权查询书》;7.在城区范围内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需提供在县住建局(涉县房地产管理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8.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五、资格管理(年度复核)
(一)家庭信息变更。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户籍、工作单位、婚姻状况、住房、收入、车辆及工商登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30日内到县住建局申报家庭信息变更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年度复核。已申请并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含轮候)的家庭,由住建局定期通过省联审联查平台或者线下方式,依据保障对象的申请信息、变更信息进行联查,根据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三)其他复核规定。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按复核年度公租房申报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申请家庭退休前已纳入保障范围,退休后不再核实退休收入;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结婚或毕业满8年后,按城镇家庭相应类别复核住房保障资格;已纳入公租房保障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户籍迁入涉县后按城镇家庭相应类别复核住房保障资格。
六、公租房与保租房政策衔接
本公告印发前已经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各类别家庭(人员),自本年度起,在公租房资格年审(联审联查)、家庭信息变更审核时,认定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可自愿决定并申请将保障类型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已配租保障房的租金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认定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并由县住建局清退房源。县住建局认定保障类型转换后,自作出调整决定之日的下月起按保租房租金标准予以执行。
七、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资格的,由县住建局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八、自本方案发布后,本年度内随时受理。
九、申报咨询地址及电话
单位地址: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11室(涉县清泉路与将军大道交叉口)
咨询电话: 3897009
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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